從Lo-Fi House看抄襲與智慧財產權
(翻攝至Lo-Fi House ig)
Lo-Fi House 抄襲事件
在4月29號的深夜裡,Dcard上出現了一篇文,標題為「lofi-house抄襲pinterest」。文章指出Lo-Fi House所屬的兩位空間風格師在youtube影片作畫時經常對著手機畫,並丟出截圖指出Lo-Fi House 是照著國外設計師的圖片進行繪畫,且畫作完成品也與國外設計師的原畫非常近似。
(網友指出Lo-Fi House作畫與國外設計師非常近似,左為Lo-Fi House在網路上拍賣的畫作,右為國外設計師的畫作 來源:https://www.dcard.tw/f/house/p/233576436)
為此,Lo-Fi House執行長更在Dcard上發文回應,「我們在這類的畫作上沒有說自己是原創,可能是留言的意思有誤會,但我們的商品畫作就有說我們自己的原創。」被網友認為是沒有誠意的道歉,把抄襲問題避重就輕地規避成用詞不當,事件越演越烈,過去作品更被網友翻出大部分皆為仿作。
智慧財產權概述
在網路發達的現代,創作方式更趨多元。部落格上的短文、youtuber影片或者最近新聞頻傳的繪畫設計,各種文章、各種影片在網路上頻繁出現。舉例來說,追求另一半的攻略文,就不曉得有幾萬篇了,那麼那幾萬篇都各個獨創嗎?這可能不見得。即使今天看似抄襲的個案,卻也有可能被解釋為「致敬」與「借鑑」,僅是「致敬」的作品也可能被質疑是「抄襲」,那麼「抄襲」究竟怎麼定義,與致敬和借鑒又有何不同呢?
智慧財產權定義:
個人的智慧結晶如果具有財產價值,就屬於智慧財產權。其中又分為「著作權」、「專利權」及「商標權」。本文裡涉及抄襲風波的Lo-Fi House,就屬於侵犯著作權。
著作權包含:
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經過我國法院認為,只要有原創性的任何著作,都可以享有著作權。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著作人完成著作的當下,就可以擁有著作權,不需要進行登記。並且法律保障著作人的著作權包含「重製權」與「改作權」。
何謂「重製權」?何謂「改作權」?
著作人在完成他的智慧財產後就享有著作權的保障,著作權又保障了著作人的「重製權」與「改作權」。
重製,舉凡重新印刷、錄製以及任何複製的手段都算重製,都要經過著作人同意。舉例來說,課堂上印了某人所著作的書籍當作教材,就已經侵犯了重製權。又或者在某場音樂會裡,你用手機將音樂錄下來,po上社交網站的動態裡,這可能也已經觸犯著作人的權益。
改作,舉凡將著作人的作品加以改寫、改編或者用其他作法進行創作,都需要經過著作人的同意。舉例來說,將某人的短劇改寫成小說,這就是形式上的改作。或者將某人的流行樂,加以改編用爵士、絲竹的方式演奏,如果在未經原作者同意下公開演出,或錄製影片上傳,都侵犯了原作者的權利。
抄襲定義上的模糊地帶
法律上判定的抄襲往往與公眾認為的抄襲有落差,有時致敬的作品儘管在法律上不構成抄襲,但在公眾眼中卻是抄襲的作法。因此公眾的對抄襲的審判往往也對「抄襲」者有更大的影響力。
一般來說,公眾常受以下幾點要件影響判斷該名作者是否涉及抄襲。
(冏星人曾在網路節目「林林冏冏」上提及她認為涉及抄襲的三個要件,分為「創意的普及率」、「創作者的心態」、「創意的核心價值是否有原創性」,以下也就這三點進行討論。)
內容來源:網路節目林林囧囧EP6『模仿、致敬、還是抄襲!?』https://goo.gl/puKX6m
創意的普及率:當創意普及率不夠高時,創作者如果有與前一篇作品雷同的情節或手法就會被認為抄襲。換句話說,以「武俠主角掉到山谷底往往會學得秘笈寶典」的設定,在過去只有兩個人使用時,那個第「二個人」往往會被認為抄襲第一個使用的人。然而在這個創意普及後(武俠主角掉到山谷底一定能夠習得武學秘笈),卻再也沒有人認為這是抄襲,反而是一種劇情上的通例。
那麼誰又來決定這個創意的普及度呢?誰來定義普及度的高低?這種問題似乎難有客觀的解答。
創作者的心態:創作者是否蓄意不讓閱聽人知道創意的來源?當閱聽人看到了與別的作品相仿的情節時就容易懷疑創作者涉及抄襲,而「致敬」的手法則需要觀眾已經知道原著,才使得「致敬」的作品有其趣味。然而創作者有沒有義務向觀眾一一解釋創意的來源?蓄意與否的定義又由誰來判斷?都是很主觀的事情。
創意的核心是否展現原創性:創作者的創意核心是否具有原創性,也成了觀眾評斷這部作品是否涉及抄襲的因素。在創作過程致中,該名作者可能參考了某人的作品,或受到某些作者的影響以致於他在作品裡帶有他的影子,這都是在所難免。然而到底,原創性也是主觀事情。
我們要如何判斷抄襲、致敬、模仿?又要模仿到什麼樣的程度才構成抄襲?原創性高低又如何衡量?我們如何判斷哪種作品算知名度高?
這三者間本來就如同光譜般的存在,可能同時存在抄襲與致敬之間的模糊界線,又同時出現在模仿與致敬間的模糊界線。
模仿、致敬、抄襲三者關係模糊,那麼Lo-Fi House算不算抄襲?
儘管抄襲、致敬、模仿在閱聽人的眼裡有很主觀的感覺,但在法律上還是有明確的定義。
主張他方作品為抄襲其著作者,應舉證證明他方曾接觸被抄襲之著作,並且兩者應該要實質近似。構成這兩個要件方成抄襲。
以Lo-Fi House案來看,在影片中Lo-fi House涉案人將就將手機放在旁邊,對著手機畫出近乎一模一樣的畫作,並且部分這樣製作出來的畫作已在網路上販賣營利,這無疑已經構成抄襲。
(實質近似 來源:https://www.instagram.com/co.py.house/)
(對著手機看 來源:https://www.dcard.tw/f/house/p/233576436)
抄襲是職業生涯的大忌,進行創作時務必三思
「模仿是最快速的學習」誠然,無論在作畫、寫作或是編曲,模仿無疑是對一個初學者來說最快速的學習方式。然而在學習過後就應該發展出自我的風格。即是說,我們不該一股腦地認為所有的模仿都是壞事,因為新的創意、風格往往都出自於模仿的學習中。
至於抄襲,那侵犯了著作人的權益,自然是創作者務必注意的一環。即使在法律上抄襲必須構成嚴謹的定義,有時候難以成案,但要知道,公眾的審判往往比法庭的審判影響更大。以Lo-Fi House來說,受到智慧財產權侵害的原作者,即使因為屬地關係,無法遠到台灣開庭控告,Lo-Fi House也已在台灣受到廣大的抗議和抵制,涉及抄襲的兩人長相和姓名也公開在大眾之前,大眾、業界、客戶都知道他們涉及抄襲,他們還能繼續進行自己喜愛的藝術嗎?法律雖然沒判下罪責,他們的職業生涯可能已經結束了。